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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里村**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本区南沙街、黄阁镇等地,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有Iphone 手机出售,将真实的Iphone 手机交给被害人验机,待被害人支付后,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使用调包的方式将Iphone 手机调换成手机模型,后驾驶摩托车快速离开现场。分述如下:

一、2017年7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进港大道敏捷尚品国际门口,使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梁某某立人民币1140元。

二、2019年3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万达广场农业银行附近,诈骗被害人黄某某棋人民币3100元。

三、2019年5月2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本区乐昌二街公交车站附近,诈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550元及OPPO手机一台(价值不详)。

四、2019年6月1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珠江中路7号2巷,诈骗被害人林某某小米牌手机一台(价值不详)。

五、2019年9月2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黄阁镇南府路市民广场附近,诈骗被害人凌某某人民币3000元。

六、2019年11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万达广场一便利店附近,诈骗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3500元。

七、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金洲碧桂园豪庭对面公交车站附近,诈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300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一共实施了7次诈骗,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4290元、手机两台。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凌某某、罗某某、温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11册。

3、作案工具Iphone 手机两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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