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小区街**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以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为他人代还信用卡可以赚利息、朋友出车祸急需要钱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甲钱款788075.71元、巩某某钱款189886.8元、李某乙钱款303450元、王某某钱款291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支付借款利息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账户明细、转账凭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巩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银行账户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电子数据:银行账户明细;
4.纸质银行账户明细1宗;
5.办案说明3份及证人证言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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