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24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经商户,住浙江省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街道**村**幢**单元**室。2013年4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1月10日因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1.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与邓某某商谈举办次坞庙会活动,双方分别以兰溪市**会展有限公司和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作协议,被告人周某甲明知次坞庙会无法举办,仍以展会运作需要为由,骗得邓某某人民币5.5万元。
2.2019年9月初,被告人周某甲承租**商铺开办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后被告人周某甲明知因资金问题无法开业,仍谎称将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装修给徐某某承包而签订装修合同,以需要缴纳装修押金为由,骗得徐某某人民币26万元。
3.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谎称将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墙布、窗帘承包给毛某某并签订协议,以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得毛某某人民币6.5万元。
4.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以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韩某某所在的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地砖装修合同,骗得程某某、韩某某装修保证金人民币6.8万元和价值66240元的地砖。
5.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未承租诸暨市浣东中路**广场1楼商铺的情况下,谎称将一楼店铺给严某某装修,从而签订装修协议,以需要缴纳装修保证金为由,骗得严某某人民币1.9万元。
6.2019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在未承租诸暨市浣东中路**广场1楼店铺的情况下,谎称将该店铺承租给龚某某开奶茶店,从而签订租赁合同,以需要缴纳租费、预缴水电费和装修费为由,骗得龚某某人民币1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作协议,微信聊天,租赁合同,记录,协议,订购单,物流托运,收据,银行流水,转账回单;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严某某、韩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9年,被告人周某甲在筹备诸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开业期间,招录戴某某、杨某某、宣某甲等20名员工。后因资金出现问题,拖欠戴某某、杨某某等2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90039元。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逃匿并失联。
2020年1月15日,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被告人周某甲的经营场所和住所地张贴《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付清欠薪,但被告人周某甲至今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举报投诉人情况登记表,营业执照,欠条、活动奖励名单,工资表、考勤表,诸暨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复制)提取单、行政文书送达回证、短信平台发送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周某乙、宣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调取证据清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某甲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且被告人周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周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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