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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82000********,黎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再次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诸暨市店口镇米兰春天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权停放在路边的浙D*****银灰色雪佛兰轿车的一侧车窗未完全关闭。被告人周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从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窃得一只黑色塑料袋,内有现金人民币7000元及价值360元的阳光利群香烟一条。

案发当晚,被告人周某某在诸暨市店口镇金城酒店被诸暨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值认定结论书、照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权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339******)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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