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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诸暨市**镇**路**村**幢**单元**室。2011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2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多地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大厦**商铺盗窃多卷电线,后销赃获利600元。

2.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中学北门建筑工地盗窃价值1000余元的电线共计8-9卷,后销赃获利400元。

3.202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商场旁建筑工地盗窃大米一袋。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共计退缴赃款2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货结算单,收条,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郦某某、周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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