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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北省江陵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于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7月13日的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与严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易某某、夏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来到本市城东街道奥林车业有限公司,撬锁进入仓库,窃得H121ABS塑料粒子79包共计3950斤。经认定,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5280元。

2、2009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严某某、夏某某等人多次在夜晚来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南路综合市场旁边的原钱江摩托车老五分厂,钻墙洞进入厂内,窃得报废摩托车减震器等废铁约7000斤。经认定,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000元。

3、2009年4月份至8月,被告人周某某与夏某某、叶某甲、严某某(已判决)、严某某、王某甲、易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分十多次来到温岭市太平街道山下金村的温岭电信仓库,窃得HYA50x2x0.4新通信电缆线2盘共计2000斤、废旧通信电缆线16000余斤。经认定,被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89438元。

4、200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与严某某、夏某某、王某甲、严某某、“张某甲”来到温岭市**镇**村**号,撬开门锁进入中国电信林岙营业厅,窃得HYA50x2x0.4新通信电缆线200米、HYA30x2x0.4新通信电缆线800米,HYA20x2x0.4新通信电缆线100米,HYA100x2x0.5新通信电缆线200米,HYA50x2x0.5新通信电缆线400米,HYA100x2x0.4新通信电缆线200米,HYA400x2x0.4新通信电缆线200米。经认定,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3459元。

5、2009年9月底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王某甲、夏某某、“张某甲”等人来到温岭大溪镇潘郎邮电所,在大院内窃得HYA100*2*0.4全新通信电缆线300米,HYA50*2*0.4全新通信电缆线500米,HYA100*2*0.4全新通信电缆线180米,HYA600*2*0.4全新通信电缆线100米。经认定,被窃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0108元。

6、2009年10月初的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与夏某某、严某某、“张某甲”等人来到温岭市**街道**西路**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翻墙进入该公司,窃走放于临时轿车库内的灯塔牌200AH铅酸蓄电池96只。经认定,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072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在广东省**市**镇**号旁边的**宿舍被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吴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犯严某某、易某某、叶某甲、王某甲、严某某、夏某某、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静怡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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