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寺**组。2020年6月12日因盗窃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西大街42**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白色“雅迪”牌TDW**型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销赃耗用。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04元。
2020年7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经周某某指认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瓶车追回并发还失主吴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0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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