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白某某,任某某,何某某(此三人另案处理)商量盗窃摩托车。14日凌晨,四人携带剪刀、螺丝刀等开锁工具来到大通镇人民东街将任某某停放在此的川R6****创新牌绿色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2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及其同伙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043****.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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