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栋**门**号。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4月2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同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在宝鸡市金台区**村**组**收购站出售其炮弹炉时,趁房间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丁某某放在抽屉内的2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亚博
2014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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