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花园**栋**宿舍**楼的三间房内,采取用剪刀开锁和从窗户伸手开门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唐某某三星手机一台、被害人汤某某VIVO-Y31手机一台、被害人刘某某为荣耀V9手机一台、被害人贺某某VIVO-Y83手机一台、被害人唐某某5X手机一台、被害人康某某OPPO-A57手机一台、被害人唐某华华为手机一台、被害人胡某光华为手机一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八台手机价值共计633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某某所盗八台手机,并将所盗物品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9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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