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8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盗窃,于2013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室内,趁被害人谢某某(男,22岁)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谢某某放置在客厅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代理检察员: 孔 鹤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36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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