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0********,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0时许,因感情纠纷,被告人周某某至睢宁县**小区**号楼下,使用硬物,将被害人丛某某停放的白色奥迪A4(车牌号:苏C6****)车身划伤并将右侧前后轮胎、左后轮胎扎破。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为人民币6567元。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丛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5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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