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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射洪市**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同前妻何某某感情问题以及双方债务问题产生矛盾,于是便事先在家中准备好菜刀坐车从金华家中来到三台县**镇**村**组何某某的家门口等侯何某某。当晚8点左右,何某某同其儿子王某某、儿媳黄某某吃饭回家后,被告人周某某先向何某某家内投掷石头,王某某先出门查看,何某某便同儿媳随后出门查看。何某某在其邻居房屋边发现了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便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何某某头部砍伤。

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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