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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夺的事实:

2019年2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唐某某(已起诉)合谋抢夺财物。唐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着周某某窜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桔城西路凤泉农业银行门前路段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着一辆摩托车,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于是,唐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旧橡胶厂路段追上并靠近吕某某的摩托车,坐后面的周某某趁吕某某不注意,伸手抢走吕某某的金项链。抢夺得手后,唐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周某某逃离现场。事后,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吕某某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008.2元。

(二)抢劫的事实:

2019年2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唐某某再次密谋抢夺财物。当两人窜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桔城西路禾里路口附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着一辆摩托车,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于是,唐某某驾驶摩托车追上并靠近黄某某的摩托车,周某某趁黄某某不备之机,伸手抢走黄某某的金项链(附有金坠),黄某某发现被抢后对唐某某两人紧追不放,周某某随即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辣椒喷雾器往后对着黄某某喷射。当唐某某、周某某逃至化州市计划生育监察大队门口时,其两人乘坐的摩托车被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追上撞倒,唐某某、周某某倒地起来各自追窜。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某被抢的金项链及吊坠合计价值人民币24423.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人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及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携带凶器抢夺,且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春晓

2019年8月2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的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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