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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4 月至2019 年2 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代理“建德麻将”网络赌博游戏,并以微信等社交软件向赌博人员进行发展和推广的形式,招揽人员在该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内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20 人以上。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在“建德麻将”APP平台购买元宝参与赌博,共计从平台返利达人民币156517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手机提取笔录附照片、微信交易账单、银行流水账单、微信群数据、情况说明、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甲、戴某某、施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 婧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三册。

3、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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