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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江阴市**镇从事高利放贷生意,赚取高额利息。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至江阴市**镇**村**号陆某某家中催讨欠款,民警处警后告知被告人周某某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问题。后被告人周某某不听劝诫,仍多次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催讨逼债。

1.2015年6月,被害人夏某甲向被告人周某某借1万元高利贷,后未及时偿还。2016年2月一天,被告人周某某至江阴市**镇**村**浜**号夏某甲家中,采用木棍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夏某甲进行逼债。

2.2016年8月,被害人许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借1万元高利贷,后未及时偿还。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许某某进行逼债。

3.2016年年底,被害人陶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借2万元高利贷,后未及时偿还。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至江阴市**镇**村**号陶某某家中,采用脚踢等方式向被害人陶某某进行逼债。 

4.2016年9月,被害人夏某乙向被告人周某某借2万元高利贷,后未及时偿还。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至江阴市**镇**菜场北面夜宵摊,采用打耳光、拳打等方式向被害人夏某乙进行逼债。

5.2017年5、6月,被害人胡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借1万元高利贷,后未及时偿还。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至江阴市**镇**歌舞厅,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向被害人胡某某进行逼债。 

6.2017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江阴市**镇**广场**超市门口,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向被害人胡某某进行逼债。

7.2016年9月,被害人俞某甲帮夏某乙担保向周某某借2万元高利贷,后未及时偿还。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江阴市**法庭门口,采用打耳光的方式向被害人俞某甲进行逼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户籍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记录、现场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许某某、俞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甲、夏某乙、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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