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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双面妮厂工作,住江阴市**镇**苑**村**幢**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2018年5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同年2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0时50分许,在江阴市**镇**路**号**光头鸡店内,饮酒后猜疑王某某拆散其与唐某某恋情,遂持酒杯踹门进入王某某包厢向王某某泼洒酒水并发生争执,后被劝离。数分钟后,被告人周某某与夏某某、黄某某等人(均为周某某朋友)返回包厢门口,由被告人周某某首先踹门但随即被夏某某拉开,随后黄某某踹门并推门进入包厢,同时被害人郁某某(王某某朋友)用玻璃壶砸黄某某头部,被告人见黄某某倒地遂挣脱夏某某拦阻,用拳头击打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郁某某头面部,后在民警出警至现场后,被告人周某某又两次扇王某某耳光。上述殴打致被害人郁某某顶部2处创口,长度分别4cm和1.3cm,鼻背部1处0.9cm长创口,双侧鼻骨骨折,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夏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伤势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学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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