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周瑶(绰号“馒头”),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1********,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华蓥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华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经本院决定,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周瑶在其位于华蓥市**路**号的家楼下将200元约0.2克冰毒贩卖给杨某某、韦某某,后周瑶容留杨某某、韦某某在其家中二楼的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9月29日下午,周瑶在其位于华蓥市**路**号的家中二楼的卧室内将300元约0.2克冰毒贩卖给韦某某,并容留韦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0月7日上午,周瑶和杨某某各出资100元,后周瑶在华蓥市**路**号的家中二楼的卧室将200元约0.1克冰毒一起与杨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
4、2019年10月8日下午,周瑶在华蓥市**路**号的家中二楼的卧室内将300元约0.2克冰毒贩卖给韦某某,并容留韦某某在其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杨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瑶的贩卖毒品三次,共0.5克,容留他人吸食冰毒4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周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丝丝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华蓥市红星六路1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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