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排**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团河派出所民警芮某某和辅警赵某某、张某某接受指派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院**门处置警情。被告人周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抢夺民警手机,后在民警驾驶警车带其至派出所途中,周某甲又抢夺方向盘,被民警制止。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1182****;保证人周某乙,联系方式:1581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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