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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排**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团河派出所民警芮某某和辅警赵某某、张某某接受指派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院**门处置警情。被告人周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抢夺民警手机,后在民警驾驶警车带其至派出所途中,周某甲又抢夺方向盘,被民警制止。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1182****;保证人周某乙,联系方式:1581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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