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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3********,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镰刀、锄头、打火机到南宁市武某区**镇**村**水库旁的“**”山自己种植的巨尾桉林清理林地杂草。期间,周某某将清理的杂草堆积点火焚烧,当日12时许,现场突然起风,火势顺着山脚向山上蔓延,造成森林火灾。2019年12月13日,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森林火灾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火灾地点位于武某区**镇**村5林班22、28、30、36、38、39、40、41、42、43、44、49小班,过火面积为7.33公顷,其中采伐迹地面积为1.11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22公顷,过火林木树种为巨尾桉和马尾松,其中巨尾桉过火面积5.02公顷,湿地松过火面积1.20公顷。

案发后,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某某乙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条、南宁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证言;

4. 被害人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的陈述;

5.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武某区**镇**村5林班森林火灾现场调查报告;

7.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钇志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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