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连州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的荔枝林劳作过程中被黄蜂蛰伤后,用打火机烧黄蜂窝过程中引发罗定市连州镇古榄村委白梅一队屋背山山场森林火灾。经被告人周某某、干部、群众等人扑救,于当天下午4时许扑灭山火。经鉴定,火烧有林地面积15.13公顷;经认定,林地立木损失价值共140601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取得被害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1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属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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