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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61********,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原麻醉科主任,住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余杭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余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麻醉科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钱某某、王某甲、陆某某、梁某某、戚某某、竺某某、张某某、邱某某、唐某某等人在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准入、使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64.5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钱某某、王某甲在药品业务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甲所送“好处费”,共计77.5万元。

2.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制药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医药公司“赞助费”,由上述医药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赞助费”转账至钱某某提供的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艺术创意有限公司账户。其中部分资金提取后用于当年端午节、中秋节的麻醉科员工福利等开支。同年底,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收受钱某某提取的“赞助费”剩余资金19万元,为上述医药公司和钱某某在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6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戚某某在药品业务上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戚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30万元。

4.2016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陆某某在药品业务上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陆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20万元。

5.2015年下半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竺某某在药品业务上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竺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6万元。

6.2016年初至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代表唐某某在药品业务上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唐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5万元。

7.2018年9月、2019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医疗器械公司股东张某某在医疗器械业务上谋取利益,两次非法收受送财物,共计价值3万元。

8.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邱某某在药品业务上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邱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2万元。

9.2019年4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宜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梁某某在药品业务上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梁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2万元。

2019年9月至10月,浙江大学纪委针对附属医院医药购销领域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交代有关受贿问题。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接通知后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纪委接受谈话,后被杭州市余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带走并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赃款16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员工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新药使用申请单、药品耗材使用统计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账单、收据、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钱某某、王某甲、陆某某、梁某某、戚某某、竺某某、张某某、邱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王晓光

检 察 官:傅  强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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