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现住安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14时许,安平县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中心路与南外环十字路口联合查处酒驾时,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色南方牌摩托车(无牌)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周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0.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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