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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1********,汉族,大学专科,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桓台县果里镇练家村村内南北路由南向北行至**村**处,因与劝返人员发生纠纷被举报,桓台县公安局果里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其当场查获并移交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炳收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镇**村**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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