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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5********,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现租住本市包河区桐城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自临泉路信地广场出发,途经**路**路,沿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下穿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周某某否认自己有酒驾行为,其被交警依法带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75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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