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21124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中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黄江镇宝灵四街骏艺公寓路段醉酒驾驶苏LL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倒车,车尾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粤S6X****号牌小型轿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9*******)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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