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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武宁县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街**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 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A9****小型面包车,从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金科财富中心附近一餐馆出发,沿滨湖东路由东向西往五号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开州区滨湖东路东湖郡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侧翻及护栏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文峰勤务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护栏维修费人民币4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照片;

6.事故现场及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兰

2020416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3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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