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915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某某区某某幼儿园。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FB****小型轿车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迎宾路与东风路十字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120.1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守某某、莫某某证言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
5. 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潮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渭南市某某区某某幼儿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悔过书各一份。
4. 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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