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北环路派出所作为简易治安案件调解结案。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红旗路派出所受理为行政案件并调解结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大街西港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77mg/100ml。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单行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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