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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2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Q****9的小型轿车,沿本县三里乡三里集镇路段自三里乡小屯村往三里老村村方向行驶,驶至三里集镇路段1公里00米路段时,与本县三里乡居民魏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鄂Q****9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其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样检测,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魏某某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肖苏芳、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415号鉴定报告、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6、视频光盘1张;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2——4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4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芙蓉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1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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