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27日被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N5****小型客车从本市虎丘区建林路一建筑工地出发,途经朝红路、太湖大道高架路等地,行驶至普福路昌华集团附近时,碰擦了王某甲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苏E6****的小型客车。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离开现场至附近巷子里,事故相对方王某甲报警,经周某某电话告知,周某某的妻子王某乙及其他人到达现场并与事故相对方协商。民警到达现场,周某某返回现场围观情况,系在事故相对方的指认下,民警方查获周某某。在吹气检测和抽血过程中,周某某均否认自己开车。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驾车的事实。周某某已赔偿王某甲的车辆损失人民币五百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等;

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舒琼

检察官助理:朱瑞玺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