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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周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刘某某、被害人刘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3月15日17时许,在栖霞市唐家泊镇聚义路警保联动门口,酒后驾驶鲁******号机动车与刘某驾驶鲁******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自动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之规定,其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邹影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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