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小区**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商都大队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商都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商都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鲁******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沿商都县七台镇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的蒙****** “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并向110报警。经(乌)公(司)鉴(理)字(2020)569号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公共道路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宙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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