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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长安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收钞员,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常平镇桥梓下沙头村3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4时36分,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粤KCW****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常平镇东兴路商业大街路口路段时,与一辆由肖某某驾驶的粤SN2H78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继续驾车往前行驶,肖某某打电话报警。约十分钟后,周某某返回现场与肖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交警到场后将周某某查获。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9.14mg/100mL。

交警执法过程中,周某某不配合酒精吹气测试并有辱骂交警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唐某某证言,被害人肖某某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宁

检察官助理:张庆华

2020年8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电话号码:135*******)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含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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