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市**镇**路**号**花园**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时17分,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粤S***8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下墟村路段时,与河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行驶证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财物损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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