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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2****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横路第二小学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丹灶医院抽血化验。

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天乐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号**宿舍,联系电话135358****;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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