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2020年10月0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1200元;2020年10月1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 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2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从内黄县东庄镇马固村行驶至兰前线5公里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林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俊红
检察官助理:张会玲
2020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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