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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2年9月17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罚款1200元。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济阳区安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毛官庄小区门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5±6.4mg/100ml,系醉酒状态。案发后,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怀初成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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