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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0********,汉族,无业,初中毕业,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在伊川县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被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耀勋                    

      2019年11月27日

附:

1、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村**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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