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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张家港市**镇**雅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B9****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街道民港村村道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因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该车左后部撞击并碾压步行的顾某某(女,殁年83岁)人体,致顾某某当场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驾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站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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