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五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59********,汉族,初中文化,**局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内蒙古乌尔旗汉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58********,汉族,初中文化,**煤矿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镇**所对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内蒙古乌尔旗汉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尔旗汉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欲毒杀鸽子等野鸟购买了扁毛霜,于2019年12月2日约被告人赵某某到乌尔旗汗林业局五九施业区一麦地附近下药毒杀野鸟,二人将毒死的野鸟装进袋子,被民警查获并从二人携带的袋子里扣押16只岩鸽死体和2只环颈雉死体。
2.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在位于牙克石市**矿自家院内使用滚笼猎捕白腰朱顶雀33只。破案后,民警从其家中搜出白腰朱顶雀死体27只、活体6只(已经放飞)
经内蒙古产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检材为白腰朱顶雀死体27只、环颈雉死体2只、岩鸽死体16只。白腰朱顶雀、环颈雉、岩鸽均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编织袋中提取的环颈雉胃内容物、编织袋中提取的岩鸽胃内容物、周某某衣服兜内提取的麦粒、麦地里提取的麦粒、麦地里提取的鸽子胃内容物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拌药的麦粒、扣押的鸽子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赵某某供认笔录;4.鉴定意见:林科所关于岩鸽等三有动物的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在送检编织袋中提取的野鸡胃内容物、编织袋中提取的鸽子胃内容物、周某某衣服兜内提取的麦粒、麦地里提取的麦粒、麦地里提取的鸽子胃内容物中均检出呋喃丹成分的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对涉案麦地勘查;6.视听资料:放飞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猎区非法狩猎,其中二人共同狩猎18只野生动物、周某某单独狩猎3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对赵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皓
检察官助理:宋文涵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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