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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许某某等抢劫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21994********,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幢。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本市五华区**小区**幢**房间,以凶器、言语相威胁,抢劫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逃离现场并分赃挥霍。

2019年11月16日许,民警先后在云南省盐津县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在云南省盐津县**镇路边抓获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12月23日民警在本市五华区北仓村抓获被告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凶器、言语相威胁,抢劫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九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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