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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涂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1日至8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涂某某、周某甲在本市干驿镇月池村八组自己家中,邀约周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丙(另案处理)冒充“乐分期”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涂某某在网上购买了“机器人语音拨号”、“乐分期”等软件,并由卖家对周某乙、刘某甲、周某丙进行业务培训。被告人周某甲在网上购买手机、手机卡、qq号、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被告人涂某某通过“机器人语音拨号”联系客户,周某乙、刘某甲冒充“乐分期”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添加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微信,以放款需开通会员为由要求客户转款,客户转款后再让其联系售后(周某丙冒充),周某丙告知客户贷款被冻结,以解冻需缴纳解冻金为由要求对方转款。至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涂某某、周某甲等人实施诈骗获利共计人民币16812元,其中被害人王某甲、某某某、刘某乙、王某乙被骗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88元、1586元、1088元、1088元。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涂某某、周某甲委托其亲属退赃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涂某某、周某甲向天门市公安局蒋场派出所投案。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涂某某、周某甲向被害人王某甲、某某某、刘某乙、王某乙分别退赔人民币1088元、1586元、1088元、1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条、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周某丙、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某某某、刘某乙、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涂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周某甲取保候审于本市干驿镇月池村八组,联系电话1557695****、1810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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