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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57********,汉族,专科文化贵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县,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6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于2020年7月1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2********,苗族,初中文化,务川自治县**合作社“**”旅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贵阳市花溪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至7月21日被临时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于2020年7月2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贵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务川自治县**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务川自治县**镇**社区**合作社“**”旅游项目。2019年1月至3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安排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占用**社区*甲组、*乙组等地的林地扩建道路,造成大量植被破坏。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务川自治县**镇**社区“**”项目被非法占用的防护林面积为26.081亩,土地已被开挖、植被被破坏,与周边相近林分对比,无法达到林相结构完整、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合作协议书等;2.证人吴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玲玲

                              检察官助理:王旭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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