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周某,女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20******522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于2020年10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由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与前男友肖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2020年3月9日下午四时,周某在*区*镇茅店广场旁边的摩托车停车场发现肖某某的蓝色豪爵摩托车,周某为泄私愤便在路边捡到一个空矿泉水瓶,从肖某某的摩托车油管里放出一瓶汽油,将汽油倒在肖某某的摩托车座垫上,用打火机点燃肖某某摩托车,在烧的过程中将旁边的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引燃并一起烧毁,经赣州市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烧毁的两台摩托车价值分别为5751元和4170元,共计损毀价值9921元。2020年3月17日周某到茅店派出所投案自首,对其用火烧毁肖某某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肖某华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 。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男女朋友关系纠纷,为泄私愤采用纵火焚烧的方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静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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