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9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福建,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09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飞羽,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县**镇**村**组**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黄福建、周飞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黄福建、周飞羽和谢某某、“杰娃”(2人在逃),由谢某某驾驶一辆套牌红色雪佛兰汽车到本市武某某天街,“杰娃”负责撬锁,其余四人望风,后由周飞羽将一辆电瓶车盗走。谢某某随后联系买家将该电瓶车变卖。当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黄福建和谢某某、“杰娃”继续驾车到本市武某某晋阳街与晋康街路口,由“杰娃”负责撬锁,黄福建将一辆价值人民币24667元的黑色春风牌摩托车(川A*****)盗走。谢某某联系买家将车变卖。当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和谢某某、“杰娃”驾车到本市武某某武阳大道路边,“杰娃”撬锁、周某某帮其望风,准备盗第3辆车时被当事人发现后逃逸。
2019年12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黄福建抓获归案。2020年1月8日,民警将被告人周飞羽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值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黄福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飞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福建、周飞羽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黄福建、周飞羽系累犯,盗窃数额较大,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黄福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飞羽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谷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黄福建、周飞羽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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