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350号
被告人周少华,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2010年5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因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少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周少华谎称被害人傅某某同意其使用被害人本人宁波银行卡内资金,让贷款中介肖某某以POS机刷卡的方式,将卡内300,000元人民币套现并转账至被告人个人账户。
2019年3月,被告人周少华以赎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周少华抓获归案,到案后拒不认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相关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贷款材料、借条及含有录音的U盘,证实被害人被骗经过和具体数额。
2. 证人江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实赎车理由不真实。
3. 证人肖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少华谎称有权处分被害人银行卡资金,通过贷款中介将被害人钱款骗走。
4.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被告人手机被依法扣押。
5.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周少华到案情况。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及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少华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7. 被告人周少华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倩
检察官助理:钱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周少华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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