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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6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万客缘购物中心,以零钱换100元面值整钱为由,趁收银员不备,盗窃了现金。

2019年10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副食店,以零钱换100元面值整钱为由,趁被害人不备,盗窃了现金。

2019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彩票店,以零钱换100元面值整钱为由,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盗窃了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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