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单元**室,2005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大酒店门口路边向张某某贩卖300元钱的毒品小马,两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某裤子右边口袋内查获其向周某购买的用透明封装袋封装的毒品小马可疑物十颗,净重0.92克,在被告人周某身上查获其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300元人民币。经鉴定,所查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2.被告人周某的供述;3.证人张某的证言;4.毒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5.毒品封存、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等;6.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7. 辨认笔录:被告人与证人的相互辨认,作案现场辨认等;8. 手机提取笔录;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2月19日执行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舰文
2020年8月6日
(院印)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 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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