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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制造毒品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社区****2002年9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周某与孔某某、岳某某(二人已判)等人在都江堰一小区内密谋商量制造毒品。随后,由周某在都江堰外北街银杏公寓一房间内将两袋原料交给孔某某和岳某某。孔某某以自己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组**号家中的猪圈房作口为制毒地点,邀约张某某(已判)、岳某某进行制毒,其中张某某负责技术指导、操作并购买制毒辅料和工具,岳某某帮助购买制毒工具,孔某某提供场地和参与制作。

2018年10月19日12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孔某某家中挡获孔某某、张某某。民警从孔某某身上查获八小袋共计重5.47克的白色晶体,在该制毒住屋内查获有孔某某、张某某制造产生的白色晶体1.48克,粉色晶体10.38克,褐色晶体21.92克,分置于四处的淡黄色液体共2610克,褐色液体570克,并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制毒辅料。经鉴定,上述晶体物和液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570克褐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3.4%,其中2170克淡黄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13%。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周某在都江堰市文荟路领秀都江大门口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雷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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