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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鲜某某等诈骗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捕前住集美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鲜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捕前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友民,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8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大道北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余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柯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证号码510923199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大英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捕前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93********,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捕前住集美区**镇**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村**楼**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鲜某某、康友民、吴某某、雷某某、柯某某、金某某、孙某某、苏某某、魏某某等10人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周某某、鲜某某经商议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实施诈骗活动后,经鲜某某介绍,二人租下金某某所承租的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小区****单元**室作为实施诈骗的场所。周某某到达正安县后,立即从网上购买电脑、手机、银行卡和网络诈骗平台以及社交软件微信号、探探号、陌陌号等实施诈骗的设备,并邀约被告人康友民、雷某某、吴某某、柯某某等人到正安县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康友民、雷某某、吴某某、柯某某等人到达正安县后,在周某某的安排下,由康友民、雷某某、吴某某、柯某某利用“探探”、“陌陌”和“微信”添加陌生女性进行聊天,鲜某某利用电脑操控网络诈骗平台,以恋爱交友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进入网络诈骗平台实施赌博的方式进行诈骗。

期间,周某某通过“探探”认识被害人韩某某,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后,周某某、康友民先后多次以“罗某某”的虚拟身份与被害人韩某某聊天,与韩某某发展成恋人关系,同时,周某某、康友民诱骗韩某某在鲜某某操控的网络诈骗平台上充值进行赌博,通过电脑操控让其赢利并进行提现,从而取得了韩某某的信任。2020年4月20日,周某某安排金某某驾车载周某某、康友民、鲜某某从正安县前往遵义市的路途中,周某某、康友民以帮助投资为由,诱骗韩某某转账50000元到周某某提供的户名为“赖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后周某某通过联系他人将余款46000元转至金某某的银行账户。同时鲜某某通过电脑操控,在网络诈骗平台添加虚拟分数,造成“罗某某”为韩某某账户充值50000元、韩某某平台账户以100000元本金赢利一万余元的假象。  

为了骗取韩某某更多钱财,康友民告知韩某某不要对平台上充值和赢取的分值进行提现,待赢利更多后再进行提现。2020年4月25日,周某某、康友民再次以帮助投资为由诱骗韩某某投资赌博,在得知韩某某打算充值后,周某某与康友民、鲜某某、吴某某驾车前往重庆,在韩某某转账100000元到康友明提供的户名为“谭某某”的银行账户后,鲜某某随即将该款项转至孙某某提供的户名为“范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孙某某扣除10500元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通过现金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周某某等人。与此同时,鲜某某通过后台操控将韩某某在平台上的账户余额更改为337552元。

2020年5月5日,苏某某应周某某邀约到正安县帮助其操控该网络诈骗平台。2020年5月6日,周某某与康友民得知韩某某打算对网络诈骗平台内的账户余额提现,便以平台客服的名义告知韩某某需充值102999元增加“打码量”才能进行全额提现。韩某某备好提现金额后,周某某、康友民、苏某某、雷某某、金某某五人立即驾车前往重庆。在周某某和康友民的授意下,韩某某转账49999元至苏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3000元至魏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帐户,后苏某某将所收到款项转账至金某某账户,李某某将所收款项转至魏某某账户。被告人周某某、鲜某某、康友民等人,分三次共计诈骗被害人韩某某252999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分得赃款130000余元,被告人鲜某某分得赃款9000余元,被告人康友民分得赃款62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赃款13500余元,被告人金某某分得赃款10000余元,加上自己中国邮政银行帐户剩余赃款12000余元,总计22000余元,被告人魏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剩余赃款2000余元,微信零钱剩余赃款8000余元,总计10000余元,被告人苏某某赃款购买4150元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搜查和扣押笔录及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冉某某、骆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鲜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鲜某某、康友民、吴某某、雷某某、柯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金某某、孙某某、苏某某、魏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肖淑礼

检察官助理 唐竣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鲜某某现羁押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康友民现羁押于贵州省正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余庆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监视居住,住重庆市秀山县******组,电话1992338****;被告人柯某某监视居住,住四川省大英县********号,电话1532912****;被告人苏某某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大道**号,电话1395006****;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887555****;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住遵义市汇川区**城,电话182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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